春节旅游如何规避风险:四个案例让你知道

2023-01-20 - 19:03
2023-01-24 -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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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如何规避风险:四个案例让你知道

旅游者要擦亮眼睛,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价格合理的旅行社。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第一个小长假,“阳康”过后,有的人赶回家过年,有的人则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出门旅游,寻找久违的春节小长假。 失去了“诗与远方”。 对于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人们又该如何应对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坊法庭张倩通过媒体向旅客发出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旅客应如何维权?

  案例A,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个“苏杭”热门旅游行程,打算带父母去游玩,通过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澄清 行程安排及具体景点约定。 旅途中,旅行社因合同太火爆,订不到苏州名园A的门票。 后来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A园改为B园,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 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张倩介绍,春节是旅游旺季,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因游客激增而涨价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依照民法第543条规定变更旅游行程或住宿安排。 旅行社未经协商擅自改变行程或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团”秒变“高价团购”,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案例B,春节期间,某旅行社推出“云南7日游,仅需399”活动。 退休的老张对此很是兴奋,便报名参加了巡回演出。 没想到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一闪而过,还增加了很多购物环节。 在导游的逼迫下,老张只好买了一床蚕丝被和两块玉器,一共花了12000元。 随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额外支付旅游项目费用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有偿旅游项目。 但除非双方同意或游客提出要求,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用,或者退还 额外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张倩介绍,近年来,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谋取利润,经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 游客自以为是占了便宜,却没想到“旅游”是“旅游购物”,心情和体验大打折扣。  . 低价跟团“盛行”,导致旅行社骗取顾客、强迫顾客购物的现象不断出现。

旅游者要擦亮眼睛,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 如遇强制购物,游客可保留消费凭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退回。 垫付退货款; 此外,如果旅行社、导游存在欺诈、恐吓等行为,游客还可以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或者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团体“自驾游”,“免签协议”在所难免

  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 春节期间,俱乐部主办方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组织数名会员按照自己的出行路线进行“AA制”自驾游。 小李和小赵看到消息后,立马报了名。 出发前,大家签订了“免责协议”,其中主办方只安排行程中的食、住、行,其他问题由参加者负责。 途中,由于山路曲折,雪路湿滑,小李驾驶的汽车不幸翻车。 坐在副驾驶的小李和小赵都受了重伤。 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小赵将小李和俱乐部主办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营业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 从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介绍,随着“自驾游”的日益普及,小规模跟团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汽车俱乐部应运而生。 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办方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和膳食,参与者自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 此外,大家还经常签署“免责协议”,表达自愿参与、承担责任的意愿,以免“后顾之忧”。 但是,当损害发生时,这种“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主办方未尽到赛事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谨慎规划行程、提前预报天气情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应予以赔偿。 也对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风险自负”的活动,受伤后果自负

  案例D,小吴报了旅行社组织的“草原三日游”旅行团。 按照旅游行程,小舞观看了精彩的赛马和摔跤比赛。 看完之后,作为运动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职业摔跤手“较量”一番。 现场导游一再向他解释摔跤的风险,小吴没有理会。 经过一番小试探,小吴不慎摔伤,确诊为脚踝骨折。 事后,小吴以自己在旅游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和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张倩介绍,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风情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 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如“草原之旅”中的摔跤、东北的“冰雪季”等,一些游客也渴望去滑雪。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职业性、危险性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能力做出错误判断,自愿参加摔跤活动。 自愿冒险意味着您应该为自己的伤害负责。 摔跤项目并未列入旅行社原定行程,导游也劝阻小吴不要参加摔跤活动。 因此,旅行社履行了安全义务,对小吴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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